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渡检刑不诉〔2020〕Z5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86********,初中文化程度,汉族,无业,重庆市綦江区人,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号(户籍地重庆市綦江区**小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期间,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幸某甲(已起诉)、幸某乙(已起诉)及其丈夫李某某(另案处理)共谋以营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之后幸某甲、幸某乙在“默往”APP上建立了赌博群供参赌人员进行交流和赌资结算,制定了赌博规则,另在熊猫四川麻将APP上建立“精英十手手清”俱乐部给参赌人员开设房间进行赌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系幸某甲女友,其明知幸某甲等人开设赌场,仍与幸某甲组成一组,由幸某乙、李某某为另一组轮流值班管理赌博群、俱乐部,利润也由两组均分。
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幸某甲、幸某乙等人开设赌场后,先后将100余人拉入该赌博群参与赌博,幸某甲、幸某乙等人每局从赌客处抽头渔利,共计抽头91960元,除去购买熊猫四川麻将APP房卡开支9000元,净获利82960元,由二方平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到重庆市大渡口区刑警支队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从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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