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伍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23197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镇**村**号,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号**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7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宜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有限公司、江某某、赵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1日作出(2017)鄂0503民初11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6月12日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2018)鄂0503执684号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3月28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代表其丈夫赵某与高某某签订当年的**市场**区**路门面及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为236000元。同日,江某某从高某某处收取2019年租金236000元(现金),将款项全部用于还账和生活,赵某某不知情。2018年8月9日江某某、赵某某未向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报该房产的租金收入,江某某收取租金236000元后未向法院申报财产变动情况,也未将该款项用于清偿法院执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
2019年1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宜昌**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江某某、湖北**有限公司就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强行执行(2015)鄂0503民被1151号民事判决一案达成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执行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江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江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悔罪,已履行部分债务,剩余债务与申请执行人宜昌**管理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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