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528,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青阳县人,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镇**村**组**号,现住池州市青阳县**镇**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见妻子吴某某与张某某在青阳县蓉城镇宝灵观广场跳交际舞,便心生怒火,遂从马路边绿化带处捡起一根用来撑树的杉木棒,朝正在跳舞的张某某右肩部打去,杉木棒断成两节,江某某用手中残留的杉木棒继续朝张某某左腿部打去,此时,在旁群众上前拉架并将江某某手中的杉木棒夺下。其间,江某某又用拳头朝张某某头部、胸部各打一拳,后江某某离开现场。
2020年6月1日,江某某在家中被民警带至青阳县公安局。
2020年7月16日,经青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右肩胛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20年7月21日,江某某赔偿张某某医疗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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