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性,现年34周岁,云南省华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华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3日经丽江市华坪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华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华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胡某某(已作不起诉)与邻居严某某、王某某夫妇因房屋边界排水问题在华坪县**镇**组江某某家后檐沟发生争吵,并发生打架,打架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用刀将被害人王某某捅伤。经华坪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华坪县人民法院起诉。
华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