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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同检检二刑不诉〔2021〕Z2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退回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2月3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与林某某在厦门市同安区**镇**村**公交车站旁,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徒手互相殴打对方头部、身体等处,双方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林某某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27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同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林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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