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0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杭州市下城区**幢**室(户籍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自家楼上看见妻子周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肢体冲突,即下楼,用手猛推张某某头部,致其倒地,导致被害人张某某右侧肱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江某某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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