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泽鑫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5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泽鑫驾驶一辆车牌粤V51E12小轿车,途经普宁市流沙东街道上塘村白马大圆路段时,因对路面动态观察不足,致出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及,与被害人陈彤佳(女,2018年11月23日出生)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陈彤佳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江泽鑫与被害人监护人一起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打电话报警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事实;经普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彤佳符合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普宁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责任认定:江泽鑫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荣如和王晓音(陈彤佳的监护人)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江泽鑫一方与被害人的监护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监护人人民币15万元,被害人监护人请求不追究江泽鑫的刑事法律责任。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江泽鑫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交通肇事行为,但鉴于江泽鑫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已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害人家属请求不追究江泽鑫的刑事责任,本案以和解结案,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江泽鑫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普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此页无正文)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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