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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性别:**,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82********,**族,****,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镇**村**组,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开发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酒后驾驶DUB039号轻型货车搭载其朋友万某某、姚某某从松桃苗族自治县**街道***往*****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大道***路口***处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民警将其带往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并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04.38/100ml。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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