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822********121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住**镇**路**旁。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闲逛至桐城市新渡镇范嘴路15号,发现被害人王某某停在门口的一辆黑色重庆建摩牌电瓶车未上锁,一时见财起意,趁四周无人之际将电瓶车盗走,后将电瓶车分解后藏匿于桐城市**镇**村老家。经桐城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文号:桐价认定[2020]63号)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2700元。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王某某对江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桐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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