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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201111972********,汉族,文盲,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住贵州贵阳市花溪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9日被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伙同李某某在贵阳市经开区**镇**村**苗圃,将苗圃内价值5800元三角梅盗走。

2020年3月24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贵阳市经开区**村**苗圃,盗走两棵三角梅。

2019年6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贵阳市经开区**镇**村**苗圃,盗走两棵三角梅。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被盗价值5800元的三角梅已追回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对江某某、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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