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开检刑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8********,汉族,高中文化,打工,现住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街道**路**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至连云港市高新区花果山街道花果山北路54-2号、花果山南路29号、大村西小庄19号和31号、飞泉新建小区67号等地,盗走2盆茶花、2盆油茶花、2盆桂花、1盆橘子树、1株橘子树、1株海棠树、1盆杜鹃、1株含笑、1株月季花、1株茶花等花草植物。经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物品价格合计135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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