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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34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0321195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湖北省团风县**镇**村**组**号,现住上海市金山区**镇**街**弄**号**室。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陪同家人在本区张堰镇华师大三附中游泳馆游泳期间,在6号和7号观坐台发现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放置于此的一部华为NOVA5手机、一部OPPO-A73t手机,心起贪念,将上述两部手机窃走。经鉴定,被窃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499元。

案发当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家人陪同下至游泳馆归还手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谢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照片,证实各自手机被盗的事实。

2.证人刘某某、鲁某某的陈述及签字确认的手机照片,证实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盗窃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况。

3.监控视频及视频资料说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盗窃的经过。

4.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两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499元。

5.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涉案两部手机已经发还给被害人。

6.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证实两名被害人对被不起诉人表示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到案经过。

8.公安机关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9.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涉案手机已经发给被害人,未对被害人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较轻,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附:

1、《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2、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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