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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盗窃案)_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4********,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平和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号,现住福州市马尾区**小区****号店面。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119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120日被马尾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何秋芬,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尾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马尾区**路“**健康推拿店”的路边人行道上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部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黑色台铃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20年11月9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马尾区**小区**栋**号店面被民警抓获,并当场查扣被盗电动车,次日,公安机关将被盗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郭某某 。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未造成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检察院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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