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中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小区**座**室,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广场**号楼**室。2020年5月30日因涉嫌窝藏罪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8月26日移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25日报送我院审查起诉。
和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仍伙同妻子金某某租房供刘某某居住,为刘某某搬家、办理宽带,用自己身份信息办理电话卡供刘某某使用。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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