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90131974********,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青岛市即墨区**街道**村**号乙。2019年12月5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经营即墨市***服装厂(已注销)期间,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前提下,通过万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按照开票金额的8%从烟台****有限公司购买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共计人民币597528.18元(以下币种同),税额共计101579.82元,价税合计共计699108元,用于即墨市***服装厂进项支出,共抵扣税额101579.82元。
本院认为,即墨市***服装厂的负责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江某某具有自首、退缴违法所得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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