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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31992********,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来到田家庵区国庆西路医药技校旁被害人宫某某经营的“**震”烟酒店内。次日凌晨3时许,宫某某店内监控坏了,需要找人修理,江某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谎称认识监控公司的人,以给监控公司交年费为由,让宫某某将其手机交给自己操作。后江某某欺骗宫某某,骗取宫某某自己输入支付密码,将宫某某支付宝内82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账户,并将转账记录删除。8200元所得赃款被江某某用于还债和个人消费。

2019年6月8日,宫某某收到江某某退赔的8200元,对江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支付宝个人信息、转账记录、微信主体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坦白,退赃,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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