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田检刑不诉〔2020〕Z8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9********,汉族,本市人,初中文化,淮南**大学学生,住本区**小区**室。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7日,陆某某(另案处理)和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本区网络宾馆内通过在斗鱼直播平台“地下城与勇士”这款游戏板块创建直播间,虚假销售游戏装备,诈骗被害人850元。该850元赃款通过江某某微信账户转入陆某某微信账户,后被陆某某、江某某挥霍;
2、2019年2月8日,陆某某、江某某结伙在本区网络宾馆内通过在斗鱼直播平台“地下城与勇士”这款游戏板块创建直播间,虚假销售游戏装备,诈骗被害人550元。该550元赃款通过江某某微信账户转入陆某某微信账户,后被陆某某、江某某挥霍;
3、2019年3月12日,陆某某、江某某结伙在本区网络宾馆内通过在斗鱼直播平台“地下城与勇士”这款游戏板块创建直播间,虚假销售游戏装备,诈骗被害人1480元。该1480元赃款通过江某某微信账户转入陆某某微信账户,后被陆某某、江某某挥霍;
4、2019年3月15日,陆某某、江某某结伙在本区网络宾馆内通过在斗鱼直播平台“地下城与勇士”这款游戏板块创建直播间,虚假销售游戏装备,诈骗被害人550元。该550元赃款通过江某某微信账户转入陆某某微信账户,后被陆某某、江某某挥霍;
5、2019年3月15日,陆某某、江某某结伙在本区网络宾馆内通过在斗鱼直播平台“地下城与勇士”这款游戏板块创建直播间,虚假销售游戏装备,诈骗被害人1850元。该1850元赃款通过江某某微信账户转入陆某某微信账户,后被陆某某、江某某挥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鉴于江某某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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