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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诈骗案)_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洪检未刑不诉〔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洪湖市**街道**路。2017年因犯诈骗罪被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7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9月22日被洪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洪湖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8月下旬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网上聊天得知其朋友张某某的女朋友胡某某即将要去武汉上大学,自已欠的五千元房租无钱交纳,便起骗钱的歹意。同年8月3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谎称开专车送其到校,同时保证报名费的安全,帮忙排队等为借口,骗取受害人胡某某报名费7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洪湖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江某某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荆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洪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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