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赌博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佛三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3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镇**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1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2月1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和吴某某(另案处理)自2019年1月开始,在位于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副食店”内,先后收受敖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并从中营利。至2019年10月24日被抓获时止,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411996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