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7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系台山市**塑料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区**路**号**房。因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2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11日、2020年2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系台山市**塑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塑料公司)的管理人员。2016年,江某某在公司负责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公司的废塑料进口许可证交由陈某某(另案处理)倒卖给他人使用。最终**公司(另案处理)利用**塑料公司的进口许可证为他人走私进口废塑料77.46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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