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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运输毒品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静检一部刑不诉〔2020〕Z67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95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中国台湾省新北市中和区**街**号**楼,暂住本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20年5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患有非器质性睡眠障碍,曾在台湾就诊并由医院处方开具安眠药“柔沛”服用。2020年5月7日,因疫情期间不便返台,遂由江某某母亲苑某某将其日常所用护肝药从台湾邮寄来沪,并在未知会江某某的情况下将“柔沛”安眠药一并邮寄。经鉴定,上述安眠药共计74粒,净重9.52克,均检出唑坦吡成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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