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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北检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4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北区**路**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30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16日、10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移送起诉认定:2012年,被不起诉人江某某从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白鹤村5社和白鹤村8社租用土地准备进行农业开发,后江某某将其租来的土地用石头填平后于2013年11月2日转租给唐某某(另案处理)用于物流厂使用,唐某某又于2015年3月10日将其中的一部分土地转租给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张某某(另案处理)使用,张某某将土地硬化后用于修建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二考场。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硬化的22.07亩耕地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对其租赁土地的目的及同意他人在土地上倾倒渣土的原因均做出了合理解释,因此不能认定江某某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同时,江某某租赁、平整土地及填埋堰塞湖的位置、面积无法确定,被破坏的耕地中有多少属于江某某租用的土地无法查清。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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