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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1994********,汉族,大专文化,曾系常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常州市钟楼区**领寓**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29日,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同年8月28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8月,胡某某与其前妻赵某某出资成立常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并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该公司经营范围:食品销售、二类医疗器械、办公用品、针纺织品、百货、建筑材料、装饰材料的销售等。

**公司自成立后,依托门店以及与市内其他药店合作的方式销售保健品。2013年以来,胡某某为促进保健品销售,推出增值卡业务,即客户购买一定数额的增值卡,该增值卡既可以在门店消费,亦可按照年化收益率24%收回本金和收益。2015年底2016年初,胡某某按照投资理财模式继续扩大增值卡业务,设定三个月至三年等不等期限,并对应8%-24%不等的年化利率,采取口口相传、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客户,并宣称投资汽修厂、旅游项目、墓地项目、医疗项目等项目,与客户签订《增值卡会员购卡合同书》。所吸资金由胡某某个人支配、使用。

2015年6月至2018年4月,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担任**公司业务员。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核实,江某某个人所做业务中,尚有薛某某等36名集资参与人未收回本金。薛某某等36人投资金额共计336万元,实际损失295.693095万元。江某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退出赃款共计9.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增值卡会员购卡合同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朱某甲、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薛某某、朱某乙、杨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及同案犯胡某某、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及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退赃款11.1万元发还各集资参与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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