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刑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专科毕业,系徐州**店销售总经理,住徐州市开发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11时许, 姜某某伙同犯罪嫌疑人江某某为向蔡某某索要徐州**有限公司欠款,强行将被害人蔡某某从江苏省淮安市带至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后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在徐州市贾汪区大吴镇**宾馆**房间继续非法剥夺被害人蔡某某的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蔡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当晚十时许,被害人蔡某某家属向当地警方报警,在淮安警方劝说下,犯罪嫌疑人江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将被害人蔡某某带至大吴派出所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补偿9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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