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夹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4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4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农民,户籍地:四川省夹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1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将多年前获得的一支火药枪长期藏匿于自己位于夹江县**镇**村**组的家中,并使用该枪支打鸟。2019年12月12日上午9时许,江某某携带该枪支外出准备打鸟,步行至夹江县三洞镇恒心村7组公路上时,被夹江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挡获,当场查获可疑枪支一支,并将江某某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经鉴定,江某某所持有的可疑枪支系前装填式的非制式枪支,经底火击发实验,可有效击燃底火,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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