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拘留,6月9日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9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在国家规定的禁渔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牛心岭水电站附近流溪河水域(白云区公共水域),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自制电鱼机捕捞各类河鱼,共捕捞河鱼51尾,净重6.4斤。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缴获的电鱼机一台,现扣押在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附:本案系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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