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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51967********,苗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湖南省**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4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4月7日期间,张某甲在杭州市萧山区钱塘江外六工段附近区域(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密网捕捞鳗鱼苗,进行销售获利。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此期间协助张某甲进行非法捕捞及销售。现查明,张某甲非法捕捞鳗鱼苗约2150尾,其中244尾系被现场查获;销售获利约11208元。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账本统计表、清点记录,现场勘验笔录,检验鉴定报告,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同案人张某丙、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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