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6194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2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汉江流域天门市张港镇**二组段面使用地笼网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天门市渔政船检港监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现场查获“地笼网”两条以及非法取渔获物九条(共计1540克)。
2020年12月24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前往张港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其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其为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江某某已将非法渔获物九条全部投放张港镇汉江流域,张港派出所已将“地笼网”两条和“捞子”一个进行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