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625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曾用名江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江苏省吴江市**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明知绿颊鹦哥(又称绿颊锥尾鹦鹉、俗称小太阳鹦鹉)是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通过转转网从张某某处以240元的价格购买绿颊鹦哥1只。经福建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绿颊鹦哥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的物种。
案发后,上述绿颊鹦哥已被救护。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的交代、同案犯张某某的供述、搜查笔录、鉴定意见、聊天记录、购买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嘉善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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