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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非法经营案)_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盐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某,绰号阿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深圳市盐田区**号**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号。因非法经营嫌疑,于2019年9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蔡冰峰,广东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3月1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4日、4月10日补查重报。经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1月12日、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被告人蔡某某与被告人詹某某相识,两人商量进行非法香烟交易。2019年9月3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詹某某载香烟驾车前往深圳市盐田区叶屋村与被告人蔡某某交接,蔡某某让李某某招驾驶粤NMF****宝骏小汽车前往接货,同时,被不起诉人江某某驾驶粤BY****黑色汉兰达小汽车到盐田区梧桐路党校附近仓库等待提货。当晚22时许,詹某某在盐田区叶屋村将香烟搬到李某某招驾驶的宝骏某车上,随后李某某招开车至盐田区梧桐路1003号宅急送快运有限公司盐田营业厅,将香烟搬下车准备交给接货的被不起诉人江某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各品牌香烟661条。后民警在盐田区梧桐路2061号一楼房间内查获蔡某某存放在此的各品牌香烟94条。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认定江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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