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22195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路**号,现住该址,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8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江某甲驾驶车牌号为粤SX****的轻型厢式货车行驶至廉江市**镇**村路段处,与被害人陈某甲发生碰撞并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甲的死因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另经廉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江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案发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本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案发后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具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廉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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