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曹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又名江某乙,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公民身份证号3729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曹县**保险公司职员,住曹县青岗集镇江**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22时20分,被不起诉人江某甲酒后驾驶鲁******号(未悬挂)小型汽车沿曹县五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五台山路与长江路路口南300米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曹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诉人江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9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且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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