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曾用名江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江某甲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六枝特区南环路补林大桥方向沿南环路往六枝矿方向行驶,02时55分许行至六枝特区高铁南站门口路段处时,碰撞道路中心花池隔离带肇事,造成江某甲受伤和车辆严重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04月13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江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江某甲血样酒精含量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一是江甫华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mg/100 ml,刚刚超过醉酒驾驶的立案标准;二是江某甲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主观恶性不大,没有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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