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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性,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

2019年9月底,犯罪嫌疑人江某甲和曹某某组织江某乙、江某丙、彭某某、江某丁等人以“斗牛”方式在江某戊家中和彭某某家旁边老人家中进行两次赌博,这两次赌博人员是江某乙和曹某某打电话通知的。两次赌博由曹某某在现场对“封庄”的人抽取100元头子钱,对连续“断庄”两把的人抽取50元头子钱,第一次共抽取1650元头子钱,除去购买的香烟、水、扑克牌等物品的钱,曹某某和江某甲每人分得400元;第二次赌了一个小时左右,曹某某没有抽取头子钱,后因曹某某和江某甲不和两人没再继续组织赌博。犯罪嫌疑人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组织他人赌博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赌博;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江某甲从聚众赌博中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其中之一,难以认定其行为达到了赌博罪的立案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曹凌云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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