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江某甲,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511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颍上县人,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江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需补充证据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6日、5月21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4月6日、6月19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三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份,江某乙、江某丙(已另案处理)等人,在颍上县**乡**村敬老院、**乡**村被不起诉人江某甲(与江某丙为父子关系)家中开设赌场。以推牌九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场开设时间七天左右,参与赌博人员达二十多人,抽头渔利达一万余元。案发后,江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江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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