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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苏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_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号 91320903140310****,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居委会、**居委会**大厦**幢**号、**号,法定代表人陈某甲。

诉讼代表人陈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111963********,住盐城市亭湖区**路**号,联系电话1536572****,原系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案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退回阜宁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2月10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1年1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阜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 年建湖县**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供应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的钢材,后**公司一直拖欠钢材款未付。**公司于2016 年5 月3 日将**公司起诉至阜宁县人民法院,阜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 年8 月29 日作出判决,让**公司支付货款9293843 元,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2016 年6 月7 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对被执行人施某某、林某某在第三人**公司到期债权500 万元予以强制执行。二、冻结、扣划第三人**公司银行存款500 万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财产。

对于上诉两份判决和裁定,**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经过阜宁县人民法院和**公司、朱某某的了解得知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欠**公司工程款(欠款达1040 余万元)未支付,阜宁县人民法院申请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执行此判决,但**公司于2017 年9 月25 日故意将此欠款私自转让给了周某某来逃避法院的执行。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阜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是**公司及刘某某主观上是否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故意、扬州花苑安置点剩余工程款及约定利息归谁所有、**公司与周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是否能导致法院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等未能查明,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江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起诉。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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