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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苏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云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7908******,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31986********。

本案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至2018年7月期间,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从连云港**物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31495元,税额322243.86元。后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不起诉。

    退缴的违法所得由有关部门依法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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