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江苏**钢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南通市**街道**村,法定代表人薛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8********,**公司员工,住南通市开发区**街道**村**组**号。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2月10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4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3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20年4月2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薛某某作为被不起诉单位**公司的实际经营人,在明知屈某某(已判决)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21吨磷化渣交给屈某某非法处置,屈某某将上述磷化渣堆放于南通市开发区竹行街道竹行村常兴路以南洪港路西侧、长洪路以南洪港河东侧两处无防渗措施的土地上,造成环境污染。经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认定,该磷化渣属于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36-064-17。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公司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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