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单位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3********,住所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熊某某。
辩护人谢颖,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启东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启东市县乡道农路提档升级工程项目9个标段的招标公告。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能承接上述工程,向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天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租借资质分别参与投标。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吉某某等人采用统一安排参与投标公司的投标报价等方式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使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人民币2433.8687万元中标**镇标段。
被不起诉单位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接启东市公安局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安排涉案人员至启东市公安局接受讯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
本院认为,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有自首情节、已上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江西省**工程有限公司上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随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等人串通投标案一并移送启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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