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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阴市某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单位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址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吴某甲

诉讼代表人,吴某甲,女,56岁,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吴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4日、4月17日、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2月17日、4月30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29日追加被不起诉单位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6日至10月1日,犯罪嫌疑人吴某乙作为被不起诉单位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负责公司生产性废旧金属的收购工作,为使公司获取非法利益,未按照特种行业规定的回收流程,在明知方某某(已判决)销售的废铁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涉案价值人民币31875元。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吴某乙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20000元并取得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在案证据无法证明被不起诉单位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在犯罪嫌疑人吴某乙收购他人销售废铁的过程中获得了非法利益,本案认定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证据不充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江阴市**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存疑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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