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17〕2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2********,汉族,专科文化,菏泽市开发区**局*****职工,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区,现住菏泽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9月16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1月1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池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成武县南外环路由东向西,行至**镇**村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横过公路的王某某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特重型颅脑损伤、颅内出血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责任认定,池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工作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菏泽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成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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