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五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5197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泗县人,住泗县**坊乡**坊村**庄**号。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24日侦查机关经补查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4日8时11分许,在泗县**镇境内,被不起诉人池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苏******号小型轿车,沿泗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行至该镇**路与**路交叉口北300米时,被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并依法提取其血样待检。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3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被泗县交管大队民警口头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后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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