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炎检刑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73********,汉族,专科文化,湖南**新材料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现住址炎陵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池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炎陵县**居委会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采取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6mg/100ml,随后办案民警将池某某带至炎陵县中医院对其抽取血样,经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6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田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株洲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未造成危害结果,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且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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