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271968********,汉族,中专文化,在扬州市**公司工作,住扬州市邗江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日被该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该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4日二次退回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1月9日、3月24日补查重报。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10日,本案依法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自2004年8月以来担任扬州市**公司**职务时,在管理工程项目的过程中,采用预支工程费用长期不与公司结算或者结回工程款隐瞒不报等方式,挪用**公司资金510871.1元。2018年8月2日,池某某家人代池某某向**公司退出挪用款3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底,池某某负责**工程时,从**街道结回工程款5万元未上交**公司,池某某于2017年2月9日与**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清对帐清算签字时,隐瞒了5万元已收回的事实,此款被其挪用;
2.截止2017年1月26日,**项目中池某某共从扬州市**交通设备施工有限公司结回**工程款458万元,2016年底,池某某向**公司报账时承认收到**工程款358万元,另有100万元对公司隐瞒未报。358万元中有124万元交公司账面支出程款费用,余款234万元未交公司,由池某某坐收坐支,加上池某某出面引进钱某某(实为许某某)的借款75万元,总共有309万元被池某某坐收坐支,2016年年底,池某某与会计吴某某核对该项目工程款时,池某某列出一个**项目支付明细表,除公司账面支出外,池某某在**项目中2015年由他个人累计支出2981809.9元,2016年他个人累计支出557964元,扣除坐收坐支部分,池某某为公司垫付工程支出449773.9元,公司在付款过程中账面多付**混凝土51810元,多付孙某某8550元,多付王某某111379元,多付董某某4400元,多付吕某某4200元,代付池某某个人承担工程项目资金计180339元,两项相抵池某某在**项目为公司垫付269434.9元。由于池某某从**交通设备施工有限公司取得100万元对公司隐瞒未报(其中从**交通设备施工有限公司还许某某33万元,**交通设备施工有限公司代扣项目管理费2万元,直接付到池某某个人卡上63万元,代扣池某某个人其他工程项目应付他人材料费2万元),共计有65万元在池某某个人处被其隐瞒未报,扣除池某某为公司垫付269434.9元,截止2017年2月5日,共有项目资金380565.1元池某某未交公司。据池某某讲,2017年相继付清王某某58000元,水稳116694元工程尾款,至2018年5月案发,该项目中池某某实有205871.1元未交公司,被其挪作他用;
3.2012年12月4日、2012 年12月19日,池某某负责从扬州市邗江区**镇**项目时,从**公司预支柴油款各5万元,合计10万元,此**项目是**公司从曾某某手上分包,池某某转包给张某某施工,池某某在2017年1月26日前分多次从曾某某处结回工程款合计40万元,约在2014年年底前付清张某某施工费合计37万元,池某某于2017 年2月9日与**公司负责人陈某某对帐清算签字时,仍将此项目列为在建项目,隐瞒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预支柴油费10万元未归还**公司,工程利润3万元也未交**公司,此13万元款被其挪用;
4. 2017年2月9日,池某某与陈某某签字确认个人欠款往来账时,承认欠款411208.77元,其中有工程保证金125000元(2012年2月10日**保证金2万元、2013年7月25日**保证金5万元、2013年8月17日**保证金1万元、2015年12月2日打到扬州**公司工程押金2万元、2016年4月6日打到**镇财政所投标保证金2.5万元),截止2017年2月5日前,上述单位已将保证金、押金退给池某某,池某某承认保证金共计125000元收到后没有交公司,至2018年5月案发,池某某未归还125000元保证金给公司,被其挪作他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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