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尤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61982********,汉族,中专文化,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三明市尤溪县分公司员工,户籍地福建省尤溪县**乡**村**号,住址福建省尤溪县**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尤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池某甲在尤溪县中仙乡中仙村21号自家住宅加盖第四层,池某乙、被害人池某丁认为被不起诉人池某甲在建的房子第四层会遮挡其老房子的风水,且该房子为违章建筑。当日,池某丁、池某乙两兄弟一起到尤溪县中仙乡中仙村21号池某甲的家欲阻止被不起诉人池某甲加盖第四层。二人到达二楼楼梯转弯处后,被被不起诉人池某甲阻拦,并发生争吵、推搡、扭打。期间,被不起诉人池某甲用拳头朝池某丁头部、脸部打了几拳,致使池某丁鼻子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2020年10月22日,经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池某丁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池某甲与被害人池某甲同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池某甲与被害人池某丁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池某丁70000元人民币,取得池某丁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现场照片、尤溪县总医院CT检查报告单、诊疗记录、出院记录、尤溪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池某乙、池某丙、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池某丁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尤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尤公鉴〔2020〕100号《鉴定书》;6.视听资料:现场打架视频。
本院认为,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池某丁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三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尤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尤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