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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瓯检二部刑不诉〔2020〕396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浙江**工程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月份,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原名称浙江**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温州市鹿城**园区**道路施工工程,并把部分工程内部分包给该公司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即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在与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支付8%的开票费的方式,于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10日期间取得该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2份,金额共计人民币3165324.3元,税额共计人民币348186元,价税合计金额共计人民币3513510.3元。后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把上述发票交由浙江**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进行了认证并抵扣税款人民币348186元。

案发后,浙江**工程有限公司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348185.67元,并缴纳滞纳金117239.77元。2019年12月11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业务凭证、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货物运输服务合同、记账凭证、温州银行电子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浙江增税专用发票、领款凭证、发票确认汇总、发票清单、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内部承包经营合同、税收电子缴款书、浙江省嘉兴市**区浙江**物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又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与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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