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二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女,195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21958********,汉族,大专文化,原连云港**医院总账会计,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现住南京市**路**号。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121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灌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8年间,犯罪嫌嫌疑人温某某(另案处理)作为**医院法人代表,在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及医院总账会计池某某、现金会计孙某某等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马某某等七十四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并以医院房产设备作为抵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796.99万元用于**医院购买设备、发放工资、支付借款利息等。被不起诉人池某某作为医院总账会计负责所借款项的入账登记、利息发放、会计账簿制作等工作,同时根据温某某的要求,向他人借款或介绍他人借款给**医院,经审查认定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借款或介绍11人481万元,未从中获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第18次检委会决议,被不起诉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属于从犯,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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