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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2602197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5月23日经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浐灞生态区分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携带禁用的捕鱼工具地笼在西安市灞桥区世博园长安塔对面灞河将地笼下到河道,次日0时许收地笼时,捕获泥鳅10条,小鱼15条,小虾60只,被巡查民警当场抓获。根据《西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灞河为禁渔区,2020年4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为禁渔期,被不起诉人池某某所使用的三部地笼经专家鉴定“均属禁用渔具”。

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池某某犯罪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自愿购买鱼苗放生,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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