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三部刑不诉〔2020〕256号
被不起诉人池某甲,曾用名池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7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富**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池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池某甲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C*****的银色“现代”牌小型轿车行经本区**路***路至**街路段**公寓前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池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8mg/100ml。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人员档案查询、人口信息、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归案经过、检验报告、道路卡口监控及截图、医院提取血液截图等证据相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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