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虞检未检刑不诉〔2018〕2号
被不起诉人汤*,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03198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住永城市****。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7年11月19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虞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汤*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3日补查重报。。 。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9日5时7分许,犯罪嫌疑人汤*驾驶 |
豫** (主)皖**(挂)号大货车沿侯饭线由西向 |
东行驶至虞城县****时,将同方向行人谷** |
当场撞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
汤*于2017年12月25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100000元,其余费用由被害人家属向保险公司追偿,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汤*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汤*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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